近日河北沧州,一桩普通的群众环保举报,逐步发酵成为备受社会关注的刑事案件。原本旨在推动污染企业整改的网络曝光,最终举报人叶某,毫不知情的哥哥、和姑父周某二人先后遭到跨区域抓捕羁押,引发舆论广泛讨论。
事件始于2026年6月。有当地群众提供线索,沧州经济开发区刚海再生物资回收站,长期存在多项违法问题:涉嫌违法占用农用地建厂,露天堆放废铁,环保三防设施缺失,属于典型“散乱污”企业,生产作业污染周边环境。

叶某实地核实线索之后,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帖子,公开曝光该企业各项违规事实。
举报帖发布不久,涉事企业负责人通过微博私信主动联系叶某,诚恳请求删除举报内容,并且承诺企业将完成整改后,对外公示整改结果。
本着希望企业落实环境治理的初衷,叶某删除了网络举报信息。起初企业主动提出支付宣传费用,被叶某拒绝。删帖次日企业经过多次联系叶某,主动提出,愿意支付3000元,作为给到原始线索提供人的举报奖励,为保护线索人个人信息,叶某同意代为转交。
因为叶某微信没有绑定银行卡,便私自使用姑父周某微信收款码代收该款项。


企业多次主动联系举报人的通话记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释义:删帖类敲诈勒索成立,必须举报人主动以曝光作为筹码,实施威胁、要挟索取财物。如果系企业主动求删帖,自愿支付款项,不存在胁迫索财,依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时隔两个多月,事态急转直下。
9月2日,沧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张某带队跨区域赶赴石家庄元氏县,在叶某家中将毫不知情的哥哥带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抓捕当日,当地派出所告知家属,办案单位是开发区分局刑警大队,由郭姓大队长经办,留下联系电话:0317‑5673627,出警警车号牌:冀J3119警。
自此,案件程序层面的疑点陆续浮出水面。
家属拨打预留座机号码核实案情,接线人员说明该号码属于派出所,并非刑警大队;第二天家属多次拨打该电话咨询情况一直无人接听,经过向沧州市公安局反映,怀疑办案人员有蹊跷,后该电话回电又称号码归属于刑警队。家属前往沧州市公安局报警求助,开发区分局三名刑警到场,也表示无法确认本案归属哪一个办案组,找不到具体承办民警。刑事拘留通知书落款盖章为沧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但是家属迟迟不能确定本案办案主体是谁。
经过律师会见才了解到,被羁押的叶某兄长,对于举报、协商、收款整件事情毫不知情,未曾参与该事件,也没有接触涉案钱款,却被刑事拘留,截至今天,叶某无辜的哥哥羁押已经超过17天。
9月7日,办案单位再次跨区域前往大名县,将仅仅出借微信收款码、并不知晓事件原委的周小三刑事拘留,羁押沧州市看守所已经超过12日。
家属随即向办案单位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说明叶某哥哥和姑父周某并无犯罪事实,并且主动告知警方:叶某愿意前往沧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说明全部案件情况。
然而在家属表达叶某意愿,再次日前来开发区分局说明情况,但次日叶某就被警方前往大名县户籍地实施抓捕,9月17日上午,叶某被带走。
一次环保举报,三名亲属先后被跨区抓捕,其中二人并未参与事件全过程。
为核实案件来源,家属致电涉事企业负责人刘某。刘某明确答复家属:自己并没有报案。后续刘某回电,称咨询相关人员后得知,案件线索来源标注为上级推送。
该说法带来巨大争议。敲诈勒索大多由被害人报案发起立案。虽然法律规定公安可以根据上级推送、自行摸排线索立案,但是单单一份转账流水,不能独立认定敲诈勒索。转账只能证明资金流转,钱款可以是奖励、补偿、赠与,必须调取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核实全过程有没有威胁、要挟,形成完整证据链,才能够判定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家属提出担忧:倘若仅凭转账记录就推定敲诈勒索,民间千千万万笔转账,都有被刑事追责的风险。
目前家属已经通过沧州市公安局局长邮箱、河北省公安厅信访渠道递交书面材料,下一步将正式向检察机关提交侦查监督申请书。
相关法律参考
1. 两高网络诽谤司法解释第六条:敲诈勒索(删帖型)成立要件,必须行为人主动威胁、要挟索取财物。被害方主动请求删帖,自愿付费,不存在胁迫,不应认定敲诈勒索。叶某,周某并未参与举报,无犯罪主观故意。
2.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异地拘留,办案机关应当通知当地公安配合,依法告知家属承办单位,送达法律文书,保障家属、律师知情权。
3.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刑事拘留之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检察院提请批捕,证据不足应当及时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4.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公安民警违规立案、违法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国家赔偿法》,违法拘留当事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公众期待检察机关、公安督察部门及时介入督办,厘清本案罪与非罪边界,规范侦查程序,守护公民合法环境监督、网络舆论监督权利。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强调,要突出打击重点,在依法严厉打击传统黑恶势力基础上,重点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和“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实施的黑恶犯罪。要严格依法办事,坚持实事求是,做到是黑恶一个不漏、不是黑恶一个不凑。要强化纪法协同,敢于刀刃向内,坚决打掉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要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深化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地区防范整治,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